【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点击海报,解锁西安检察秦岭保护密码
秦岭钟南秀,八水绕长安
这是一幅优美的大自然画卷
2022年以来
西安市检察机关依托
“一山八水古都蓝”公益诉讼品牌
以生态检察绘好“山水画”
用“检察蓝”守护古都蓝
今天,让我们通过一组海报
打开“一山八水古都蓝”
一山之“秦岭保护篇”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秦岭
黄石板区域内堆放废渣破坏生态行政公益诉讼案
引汉济渭工程是陕西省重点民生工程,对我省突破水源“瓶颈”制约、建设西部强省、造福子孙后代具有深远意义。引汉济渭工程5号支洞位于陕西省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王涧保护站辖区内。隧洞施工产生的大量废渣被堆放在小王涧保护站实验区黄石板区域,形成黄石板渣场。该渣场共占用林地85.5亩,其中国有林地53亩,王家河镇十亩地村集体林地32.5亩。废渣场采取自然堆积+重力式混凝土挡墙护,渣体表面虽整平处理,但大量的渣土堆积占用了大面积的林地,破坏秦岭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周至县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立案后,周至县院进行了调查,查明黄石板渣场未取得林地征用审批手续,已经造成大量林地被破坏。2018年4月19日,周至县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某公司引汉济渭项目部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检察建议发出后,周至县院继续跟踪监督,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和生态修复中存在的问题,先后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了四次协调会议,争取生态修复资金980万元,并监督修复单位严格按照西北林业调查规划院编制的《黄石板植被恢复施工设计方案》进行修复。修复过程中,因108国道坍塌造成外运土壤工作中断,又协调从汉中洋县寻找土源,保证土壤质量和覆土厚度达到50cm。截止2018年7月,黄石板渣石场覆土和植被恢复任务已经全部完成。其中绿化整地约5.6万平方米,黄土回填约2.8万立方米,栽植绿2.8万株。2018年7月18日,该点位经省、市“绿盾2018”领导工作小组现场核查,认定黄石板渣场生态修复全面整改完成,省“绿盾2018”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予以销号处理。
为更好地服务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消除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隐患,周至县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了协作机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检查,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周至县院对黄石板渣场修复后的管护工作进行了持续跟踪监督,截至目前复绿种植的树木存活率高、长势良好,修复现场再无破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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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秦岭
公路边坡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蓝小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简称“蓝小公路”),是从西安市蓝田县穿越秦岭通往商洛市商州区的交通要道,隶属312国道,全线处于秦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蓝小公路K1449段左侧名为红岩坡的边坡系土石混合边坡,绵延约1公里,坡面近直立状,可见天然地质断面,以往雨水过后,该段边坡及山沟有泥石流现象,偶有流泥涌进公路行车道或落石,造成道路堵塞无法通行。两处危岩悬挂崖头呈凸出状、鹰嘴状,处于临界状态,受降雨和重力作用,随时可能崩塌或落石。该段边坡在不良气候条件下极易水土流失,引发地质灾害,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存在危害秦岭生态环境风险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通过现场查看、无人机拍照、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走访当地群众等方式,查明了该段公路边坡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2018年9月18日,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普化镇悟真寺风景区大门向东一公里处(红岩坡处)公路边坡的安全隐患及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按照路段管理权限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反映情况,并向蓝小公路收费站发出红岩坡处路段安全隐患提示,蓝小公路收费站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安全隐患。上级主管单位收到情况反映后高度重视,将红岩坡边坡治理工程列入2019年全省公路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2020年5月,陕西省交通集团公司蓝商分公司出资1400余万元对蓝小公路红岩坡边坡进行治理改造。同年11月该边坡治理改造工程竣工,1公里长的混凝土防护骨架沿80度陡坡扇形展开,扣压在松土层上。削坡卸载后的第一级边坡采用土墙防护,二级和二级以上边坡采用水泥拱形骨架防护,设置坡顶及平台载水沟、急流槽等解水设施,对流泥严重的冲沟设置淤泥坝。共妥善处置8处不良地质情况,其中泥石流6处、危岩2处,该段公路边坡改造后安全隐患已全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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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0年1月8日至9日,蒋某某伙同苟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四人在长安区杨庄街道库峪河村某矿洞,使用剧毒物品氰化钠及强碱氢氧化钠非法洗矿,作业期间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导致部分废液直排洞外,造成矿洞内蓄水池和巷道、洞外排水口处均被污染,现场遗留非法洗矿所使用的配套设施及废弃物(液)。经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监测,显示生产操作池、现场外排水、现场采矿洞外排口三个点位水样氰化物浓度超标。矿洞内还存放桶装废液175桶、活性炭19袋、工业强碱氢氧化钠38袋共950公斤、剧毒化学品氰化钠成品原料94袋约2350公斤,存在污染扩散,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严重危及秦岭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于1月17日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处置,对矿洞内受污染区域进行了消杀和安全处置。7月9日,委托专业机构对矿洞周边的地表水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氰化物、硫化物等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限值。
蒋某某等四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逮捕,后于2021年1月8日被提起公诉。审查逮捕期间,长安区检察院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7月1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1月18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调查、与相关行政机关座谈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0年8月,长安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做好非法储存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属地管理,常态化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日常监管,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建议对矿洞内储存的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彻底清除剧毒危险物质,并做好后期周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围绕各自职责开展工作。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区政府安排,临时铺设4000余米引水管道,做好疑似污染区域附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工作,保障群众日常饮水安全。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持续跟进、依法督促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将危险化学品处置到位。相关行政机关于11月6日联合公安机关、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将遗留的94袋氰化物安全转移至潼关县某矿业公司,完成全部危险物质处置工作。长安区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遗留氰化物的转移工作。本案共清理含氰废物7.57吨,累计产生处置费、清理费、转运费、应急监测费用共计113.4608万元。
2021年1月20日,长安区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3日,长安区检察院向长安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蒋某某等四人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承担清除污染等应急处置的费用113.4608万元。
2021年12月8日,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苟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宣判后,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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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芷阳山庄”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3年3月,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芷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芷阳村委会)集资成立的西安临潼芷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秦岭北麓骊山西侧柏家山上非法占用58亩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农用地),违法建设芷阳湖石榴生态庄园(以下简称芷阳山庄),2015年9月建成投入运营,2018年3月又非法占用13.8亩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扩建(土地类型为农用地)。根据西安测绘院勘测结果,芷阳山庄违法占地71.8亩,总建设面积约2.17万平方米,总投资2.18亿元,参与集资520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019年2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通过赴实地勘察现场、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经调查查明:芷阳山庄建设过程中,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日对芷阳村委会违法占用芷阳村柏二组58亩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芷阳山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限期7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2013年12月31日,该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未受理,该局再未依法采取措施。2018年4月27日,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芷阳湖旅游开发公司违法占用芷阳村柏二组13.8亩农村集体土地扩建芷阳山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19年3月25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芷阳村委会非法占用并破坏农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并向西安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西安市整治办)汇报了整改方案。2019年5月29日,西安市整治办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了《市整治办关于迅速落实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督办函》,要求高度重视,按照检察建议扎实整改。为了确保办案效果,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推动相关部门制定芷阳山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方案及维稳工作方案,并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截止2019年6月28日,2.17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拆除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并进行复绿,71.8亩被占用土地恢复原有生态。
同时,公安机关对原芷阳村委会负责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查处。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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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环山路柳泉村段倾倒渣土破坏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安市鄠邑区蒋村街办柳泉村位于秦岭北麓首阳山下柳泉峪口,柳泉河和白马河从村庄左右穿流而过。近年来,柳泉村积极开展乡村振兴,借助阳春三月万亩桃花盛开,以及绿水环绕、青山苍翠的景色优势,打造了万亩桃花节活动,成为了西安踏青游玩的网红打卡地。2022年8月,S107省道柳泉村段一处耕地内被发现堆有渣土垃圾,垃圾高约3米,占地约9亩,不仅严重压占耕地,破坏耕地资源,且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2022年8月11日,鄠邑区秦保局向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鄠邑区院)通过协作机制移交了本案线索,鄠邑区院随即进行了线索初查。经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资料,鄠邑区院查明该地块为一般农用地,属西南浇水厂,蒋村辖区项目施工用地,占地面积约9亩,原本属于蒋村街办柳泉口村三组11户的口粮地,现该地承包给陈书信从事农业养殖,陈书信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该耕地大量倾倒渣土,导致该处耕地被渣土压占,无法耕种。
检察机关于2022年9月1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根据违法情形及损害结果,并结合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检察机关经过研判,故迅速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多次到相关部门走访座谈磋商,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对违法倾倒渣土责任人陈书信进行处罚,督促陈书信清运非法倾倒的渣土垃圾,积极开展土地复垦,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分别结合自身职责积极开展了落实整改工作,现此处耕地已完成复垦,当事人陈书信被城管局依法处罚7万余元。目前,柳泉村被压占耕地整改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为合格,并恢复耕种。
为确保秦岭保护区耕地安全切实得到保障,鄠邑区检察院继续做好检察建议“后半篇”文章,形成耕地保护常态化机制,加强检府协作,会同区秦保局、水务局、乡村振兴局会签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合作协议2份,形成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定期巡查、强化宣传的机制,联合开展了“整治秦岭五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为促进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及耕地保护常态化工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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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第八检察部、宣传处 制作 | 王媛
编辑丨李嫣 校对丨王梁 审核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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